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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5:50:41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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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8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终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公务员本人要求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申请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司、办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司、办提出意见,并报人事部门审核;

三、呈报局长审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司、办及申请辞职的人员;

四、办理国有资产清还手续;

五、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七条 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章 辞 退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

第九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消、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并手续健全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辞退公务员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所在司、办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三、呈报局长审批;

四、对已做出辞退决定的,由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司、办和被辞退的人员,同时抄送国家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五、办理国有资产的清还手续和辞退手续。

第四章 辞职、辞退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辞职的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所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超过上述时限的,需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录用到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超过上述时限的,需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单位开始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以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辞退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辞退费发放期限: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第十七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还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和被辞退的,其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人才交流机构。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拆或者控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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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社会矛盾与法律监管对策研究

闫凤翥


【内容摘要】
  农村征地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新的、特有的社会矛盾。征地社会矛盾是指因政府实施征收土地行政行为产生的以土地人身依附关系衍生的征收土地收益分配社会矛盾法律关系的总称。征地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行政法律监管不到位、司法审查薄弱、滥用村民自治权等。为避免因征地导致的农村新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大力完善有关征地、土地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各级政府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司法审查作用,改变对行政行为、村民自治行为司法审查观念;明确村民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权行政、司法审查途径等。
  【关键词】农村征地 社会矛盾 法律监管 解决策略
  【正 文】80年代前,农村社会矛盾主要是生产队年度结算分配产生的分粮矛盾;80年代至20世纪末农村社会矛盾主要是乡村统筹提留引发的再分配矛盾;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大量土地被征收,2006年全面免除农业税及乡村统筹,国家实行粮食补贴政策,农村社会矛盾演变为征地社会矛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因征收土地引发的大量严重的农村社会矛盾,被胡锦涛总书记认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三大热点问题之一。所以,建立以科学发展观为基本指导思想的征收土地、征地收益分配法律制度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基本途径。明确各级政府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基本手段。强化司法审查作用,改变对行政行为、村民自治行为司法审查观念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基本保障;明确村民自治权范围、村民自治权行政、司法审查途径是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基本方法。
  近几年,政府及国土部门比较重视征地补偿足额到位的监督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层次的法律监督和管理不太关注。缺少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进行监管和研究。本文以笔者承办的大量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实际案例为基础,着重从化解农村征地社会矛盾,创建农村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全面研究并提出解决农村征地社会矛盾问题的对策。
  一、土地收益分配矛盾是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土地收益分配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或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所获得的收益,经集体成员大会民主决定,依法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实行分配的行为。当前,土地收益分配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 类型。
  (一)截留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2009年7月因修建大广高速公路需要征收河北衡水市某村120亩耕地,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8000元。村委会决定给被征地户每亩15000元,其余归集体统一使用,村民不同意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征地款一直没有落实。就在建设单位即将在该村被征收的土地上施工时,该村很多被征地农民自发的到即将施工的土地上静坐,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农民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河北省政府规定的80%比例标准,要求村委会给予增加比例标准,遭到村委会拒绝,随后找到镇政府,当地镇政府答复:村委会每亩给15000元补偿合法,村民又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答复这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无权干预。承建单位向被征地农民说明高速指挥部已全部按河北省政府规定支付了全额征地补偿费时,农民根本不予理睬,一方面继续采取静坐的方式来向地方政府示威,表达自己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找律师代理维权。笔者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过笔者的法律咨询后村民同意撤出现场恢复施工,经过笔者与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建议未能奏效。于是,代理农民启动了行政监督申请程序,要求所在镇政府作出行政监督决定,责令村委会依据河北省政府2:8比例标准执行,为被征地户每亩增加5200元安置补助费。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明确表示不予监督,随后将镇政府的不作为问题,行政复议至某县政府,该县政府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仍不作为,又将某县政府复议至沧州市政府。在沧州市政府过问下,镇政府才出面监督,村委会同意按河北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2:8分成并补发了安置补助费。本案中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所给予的征地补偿费符合河北省政府的规定,村委会以壮大集体经济为由擅自制定“土政策”截留被征土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引发征地矛盾。该镇共7个村均存在该问题,被征土地农户均表示不同意村委会制定的“土政策”。这是一起典型的截留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二)克扣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在征地补偿款从上级政府经过乡镇政府再到村委会,然后再从村委会发到农户手中,一级一级的转汇。有的被县级部门克扣,有的被乡镇政府克扣、有的被村委会克扣,甚至有的还存在贪污、挪用的违法犯罪现象。实践中主要表现有两种:一种是擅自降低补偿倍数克扣补偿。例如,承德市某县政府就是通过与村委会签订协议方式,擅自将省政府批准的补偿30倍改为20倍。当地政府直接克扣了征地款10倍差额。应补偿15万元的补偿标准改为倍数为20倍后补偿降到10万元,由此引发村民上访长达7年。第二种是擅自降低产值标准克扣征地补偿款。例如:唐山某市征收的耕地属于菜地,但是按水浇地产值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水浇地1300元/亩产值标准30倍倍数标准批准征收。按照唐山市政府18号令规定的菜地产值标准是2000-2500元/亩,水浇地产值标准是1100-1300元/亩。两者相差元900-1200/亩,此次共征收79.18亩菜地,被克扣补偿2137860-2850480元。
  (三)假借“村民自治”型土地收益分配矛盾
  邯郸市某村,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土地80亩,土地补偿费每亩2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亩8万元,是该村历次被征地补偿最高的一次,在补偿分配问题上农户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没有被征到土地的户认为应按以前补偿标准发放,这些户占全村享有表决权人数的80%;被征到土地的户要求按本次补偿标准执行,占全村享有表决权的20%。于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制定了民主决策方案,让全村有表决权的农民采用“村民自治”的办法,通过“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给予被征土地户安置费标准。显然,表决的结果是没有被征地户的意见占绝大多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被征到土地的户每亩少分安置补助费3万元。被征到土地的户坚决不同意表决结果,引发群体性上访,上访得到的答复结论是:属于“村民自治”问题,政府、法院均无权干涉。
  (四)分配权利缺失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这类矛盾主要反映在村委会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的标准时随意限制或取消分配成员资格而引发矛盾。农村中有一群特殊身份的人员,如婚嫁女、入赘女婿、离婚或丧偶妇女其所生子女;交纳入户费的迁入人员;户口迁入县城人员;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役的义务兵;超生的子女;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村委会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对象时常因这些问题发生矛盾。这些特殊人员情况不尽统一,是否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具备土地补偿费分配主体资格没有一个可执行的界定政策或法律规定,村委会在确定分配对象时有的村就属于分配对象,有的村就不属于分配对象。张家口市某村在制定土地补偿分配对象时,将已经嫁出女,不论是否有无承包土地一律不享受土地补偿分配权,由于这个村属于县城,全村有120多姑娘出嫁后没有迁出户口,有的当年嫁给非农业家庭,由于两元户口体制无法迁出户口,有的嫁到县城外的村不愿意到农村生活就在县城租房或购房居住,有的还一直承包着耕地,有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是按照家庭户口承担多年的“三提一统”费用,有的还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居住在村内。2008年6月有60多位出嫁女联名向当地乡政府反映该问题,但至今因村委会以其不属于集体成员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费,这些人到底是否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是没有集体组织章程来规定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二是没有政府主管机关的裁决或确认机制;三是没有该类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致使该类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引发大量社会矛盾。
  (五)分配方式不规范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冀港律师事务所在2009年代理和咨询的河北省范围内的土地纠纷案件共计862件。分析结论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占54%,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占31%,征地程序不合法占12%,违法征占地占3%。考虑到所谓的补偿标准偏低往往是实际的土地补偿被提取一定比例的结果,广义上的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占案件比例肯定要高于31%。
  在征地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中归纳一下,基本有四种分配形式:一是按人口分配;二是按承包土地亩数分配;三是按人劳比例分配;四是按人地比例分配。由于众口难调,发放形式的选择不当,引发了不少矛盾,大规模的上访案件也不断增加。  
  为此,我们制作了“假如您觉得征地收益分配不公平,您选择哪种方式解决?”的调查问卷,参加问卷的有全省11个地市的农民共1893人。其中,选择与集体协商解决占8%,选择上访的比例占33%,超过了选择“与集体协商”这种解决方式25个百分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的占14%,选择拒不交出承包地的45%,超过了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式29个百分点。我的结论是:征地收益分配形式多样性,容易引发征地社会矛盾。
  (六)政策模糊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该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这里提出80%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概念就是一种政策模糊型矛盾诱因。大家都知道,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项目一共有四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金补贴费。实行区片地价的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称谓应为征地区片补偿价,但是该通知引用了“土地补偿费”概念。加之在没有区片地价前的2004年10月国务院解禁土地补偿费使用规定,准许农民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同样是2:8的分配比例。这样,引起很多被征地户向政府讨取安置补助费,地方干部又对土地法律理解不清,简单答复“都有了”导致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大量不必要的发生。更重要的是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分配主体更加造成模糊型征地收益分配矛盾,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土地体制已经建立30年了,土地承包权人是农村集体成员,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才能有权获得安置补助,才是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不一定是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更不一定是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目前,被征土地使用权人有以下几种主体,一是家庭土地承包户,该主体作为分配主体毫无问题,本条中与土地使用权人已经并列规定,显然,不包括家庭承包户主体;二是土地流转后的耕种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人,该类主体显然不能直接确定为征地收益分配的主体。但是现实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这类主体已经存在并随着流转的发展不断增加。在征地收益分配过程中这类主体,依据该规定提出分配要求引发征地收益分配矛盾。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部分是农户宅基地,还有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已经租赁给企业或个人使用,这些人或企业显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当一家企业占地被征收,如果提出参与该企业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依据该条规定就应支付给区片地价的80%。当然农民肯定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分配矛盾在所难免。2009年我所就接受邢台一家企业要求分配地价的民事诉讼代理,我们代理村委会,在一审败诉,二审才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企业诉讼请求。可见,该类主体也是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主体。四是集体养殖用地、林地的养殖户和种植户,村里将一些鱼塘、沟池、荒坡承包给有特长的农户进行植树、养鱼、养猪等,这些农户同样是土地使用权人,当所使用的土地被征收时,依据该条向村委会主张分配权利必然引发征地收益分配矛盾。
  因此,制定政策不能概念模糊,一定要严谨否则就是矛盾的隐患。这里建议河北省政府立即修改一下。
  二、农村征地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
  (一)立法不健全造成监管缺位
  第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其中,主要表现为对农村征地引发矛盾认识上的偏差,片面认为农民不配合政府征收土地就是破坏和谐,农民找律师维权就是不稳定。只重视处置农民阻工、群体性上访的立法,而忽视了如何让农民有畅通的救济途径、各部门职责严谨的接待调解农民的诉求立法;只重视政府及相关部门权力大小的分配,忽视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避免征地矛盾发生问责的分配;只重视村委会配合政府工作政策规定,忽视了政府如配监督村委会落实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只重视补偿款到位,忽视了到位后的分配监管。
  第二,法律空白严重影响分配的合理性。例如,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与承包农民之间分配比例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我省也没有及时制定指导性意见。这就让村集体在提取比例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又如,在确定分配对象时没有统一的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的章程,如何确定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法可依。这使征地收益分配活动容易出现很大的混乱。
  (二)村民自治超越法律范围监管不力
  第一,很多农民不能摆脱传统不良观念的束缚,对享有分配权的妇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剥夺。他们认为“嫁出去的姑娘,就等于泼出去的水”,所以就不能再回家参与分配。以此观念的分配方案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撤销,让其肆意泛滥,已经成为矛盾的主流。
  第二,一些村委会法律意识比较淡泊。在遇到分配对象如何确定时,村委会故意制定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少数村干部独断专行的作风。村民要求政府监督往往被拒绝,法院无法可依进行监督。
  第三,部分农民在遇到征地收益分配不公时,喜欢采取堵路、堵工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的进行威胁,甚至实施武斗。
  三、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
  为了尽可能减少征地补偿分配引发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完善征地收益分配法制建设,分别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做出相应的努力。
  (一)健全征地收益分配立法
  我国在征地收益分配方面处于立法空状态。因此,省级立法是填补法律法规空白的有效手段,应结合我省省情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一,制定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是物权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主体。应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规定集体性质、土地所有权范围、承包土地管理、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所有权蕴涵的经济利益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所有”,应该作明确的规定。因为这关系到农民、村组以及村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分割,这样才可以让村集体在征地收益分配时做到有法可依,减少村民与集体之间的矛盾。
  第二,制定我省征地收益分配方式规章。目前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发放方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比较合理,有的就不怎么合理。法律的规定应该让农民能够有充足的资金及时进行再生产或用于其他方面,让农民从生活上得到保障,在心理上得到稳定。明确分配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是化解征地收益分配矛盾的最有效方法。
  第三,对几类特殊分配主体的收益分配权作统一的规章规定。第一类是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他们在校期间或未就业前应该享有与原户籍所在地村民同等的待遇,参与村里的征地补偿分配。第二类是农业户口的在服役的义务兵。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应享与有村民同等的待遇。要让他们安心为国效力,就一定要严格保护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利。第三类是服刑人员。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利不应被剥夺,而应该得到保障。这样就可以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有足够的资金从事生产。第四类是妇女和儿童,这些人均属弱势群体,在征地收益分配中往往被侵害,应立法加以规定。
  (四)严格征地收益分配执法是长效之法
  第一,各级政府(主要是区县和乡镇两级政府)要严格执法。一要严格履行对村委会的法律监督只能,纠正村委会超越法律的所谓村民自治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严禁有关部门截留土地补偿费,切实按照标准发放征地补偿费,保证失地农民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
  第二,村委会要严格执法。村委会应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这是妥善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一项重要措施。还要禁止村委会实施名为借款、实为分配的行为。为了使村委会人员能够按法律法规执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还必须加强对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此外,他们还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因为任何法律都可能会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出现不适应,不协调,或出现漏洞。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有利于法律的正确执行,确保正当的利益得以实现。
  (五)加强征地收益分配司法救济和合法审查
  第一,加强司法的独立性。只有司法的独立得到保障,才能更好地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能够以更加公正的态度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才能以公平的原则去处理村民与政府或村委会在征地补偿分配问题上的纠纷。这样才能让农民都有一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分配纠纷问题的信心。
  第二、加强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进入法院的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般都是相当复杂的纠纷。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基层法院对于纠纷的审判,时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审判不公的问题。为此,我国的诉讼法设立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在强大的上级监督下,基层法院对于土地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就有较大的可能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4号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 马建堂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件: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样稿)及说明


  《统计用区划代码》
http://www.stats.gov.cn/tjbz/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http://www.stats.gov.cn/tjbz/


附件: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样稿)及说明.doc

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样稿)
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名称
110000000000 北京市
110100000000 市辖区
110101000000 东城区
110101001000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1001 多福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2 银闸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5 东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6 智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7 南池子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8 黄图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9 灯市口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0 正义路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1 甘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3 台基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4 韶九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5 王府井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0 景山街道办事处
110101002001 隆福寺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2 吉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3 黄化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4 钟鼓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5 魏家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6 汪芝麻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8 景山东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9 皇城根北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0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
110101003001 交东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2 福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3 大兴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5 府学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7 鼓楼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8 菊儿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9 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0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4001 交北头条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2 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3 国子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4 钟楼湾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5 宝钞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6 五道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9 分司厅社区居委会
(全部统计用区域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2009年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样稿)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 区划名称
110000000000 000 北京市
110100000000 000 市辖区
110101000000 000 东城区
110101001000 000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1001 111 多福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2 111 银闸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5 111 东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6 111 智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7 111 南池子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8 111 黄图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9 111 灯市口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0 111 正义路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1 111 甘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3 111 台基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4 111 韶九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5 111 王府井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0 000 景山街道办事处
110101002001 111 隆福寺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2 111 吉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3 111 黄化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4 111 钟鼓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5 111 魏家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6 111 汪芝麻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8 111 景山东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9 111 皇城根北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0 000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
110101003001 111 交东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2 111 福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3 111 大兴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5 111 府学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7 111 鼓楼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8 111 菊儿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9 111 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0 000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4001 111 交北头条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2 111 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3 111 国子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4 111 钟楼湾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5 111 宝钞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6 111 五道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9 111 分司厅社区居委会
(全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说明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范围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规定了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
二、《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所依据文件
本代码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两级区域调整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三、《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原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四、《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采用五层12位数字表示。按层次分别表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地区)、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乡级(乡、镇、街道、类似乡级单位)、村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类似村民委员会、类似居民委员会)。各层代码由左起表示:
1、2位表示省级码段
3、4位表示地级码段
5、6位表示县级码段
7~9位表示乡级码段
10~12位表示村级码段
(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共15位数字。左起1~12位表示统计用区划代码,13~15位表示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的结构为:
111 表示主城区
112 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 表示镇中心区
122 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 表示特殊区域
210 表示乡中心区
220 表示村庄
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1,表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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