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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金收购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31:28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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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黄金收购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黄金收购试行办法

1993.03.11
青政[1991]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的黄金收购管理,增加国家黄金储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从事黄金生产交售、收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黄金,包括:
(一)矿藏生产黄金和冶炼副产黄金;
(二)金质和含金的条、块、锭、粉;
(三)金币;
(四)金制品和金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
(六)金和含金的边角余科及废渣、废液、废料中提炼的黄金;
第四条 出土无主黄金,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黄金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或其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未经委托、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其委托的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职责,具体负责我省黄金的收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黄金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安、工商、黄金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完成收购工作。
第六条 全省所有国营、集体金矿,部队、集体采金组织生产的黄金,必须全额交售金矿(场)所在地的银行。
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不得自行处理或以其他实物顶替,应如数交售给所在地的银行。
地质部门在勘探、选矿试验过程中所获的黄金,除按有关规定留用的外,其余应一律交售。
第七条 已交售给银行的黄金,非经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批准,不予退还。
第八条 黄金收购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年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收购计划,并参照省黄金生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计划,逐级下达到各州(地)、市、县银行。
第九条 黄金收购采取驻场收购,巡回流动收购和门市收购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黄金收购人员,经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考核,取得“收兑金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业务。
“收兑金银合格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统一制作填发。
收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黄金管理政策、价格规定和有关制度。加强服务,作到验色准确,称量公平,随到随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私自收购,倒买倒卖及非法加工出售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人员违法违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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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
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殖,平均摊入代表
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1998年4月30日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
根据行领导对赴海外稽核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指示,对“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中的第三章关于稽核人员守则部分的第十条的第二款作了修改,请遵照执行。修改后的第十条全文如下: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稽核经费均由派出机构承担,稽核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稽核公正的宴请,不准接受馈赠礼品。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后再做结论。
(四)遵守银行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中获取的资料。
(五)不参与与本人亲属有关的稽核事项。
(六)勤奋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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