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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4:48:52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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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此复。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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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律发通〔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为纲领。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和行动,凝聚智慧和力量,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而扎实努力。为此,现将本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全面准确地把握十七大精神实质。各级律协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律师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关于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报告的决议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大会重要文件,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切实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将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引导广大党员律师明确思路,进一步研究探索律师行业中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牢固树立和自学践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改革创新。要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律师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要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加强作风建设,以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作风推进法律服务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惩防措施,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安排,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高潮。各级律协党组织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按照司法部和当地司法厅局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律师党员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研读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律师事业创新发展的巨大动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学习贯彻情况,以及2008年的工作设想,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颁布《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行政区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区划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持相对稳定。变更时,要从现状和实际出发,参考历史沿革,兼顾长远,审慎处理。
(二)根据不同社会区域的社会经济结构、居民分布状况、生活方式等特征,并结合城乡规划;在市区应侧重城市管理,在郊区、县应侧重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
(三)界域分明。防止区域交叉重迭,尽量选择明显、永久的线状地形、地物作为界线标志,如河流、堤防、山脊、沟谷、铁路、公路、市区道路等。
第三条 变更行政区划,应按程序上报审批:
(一)市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区、县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和区、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区、县行政区域的部分界线变更,经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会签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民政部备案。
(三)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的同时抄报市民政局。
解决边界争议达成协议后,凡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依《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权限直接决定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第五条 行政区划变更,以上级机关依照权限所作的批准答复为法律依据,一经批准生效应执行。
(一)区、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变更批准生效以后,由提出报告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
(二)区、县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批准生效后,由有关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需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事宜,由各有关部门协调实施。执行情况和结果应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下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一)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审查、办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调查和研究本区域内行政区划的有关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二)在人民政府主持下,与有关部门协同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三)收集、保管行政区划文件、地图及有关资料,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及管理制度;统计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编辑出版行政区划资料和地图。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包括:变更方案,变更理由和依据,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行政区域变更地图。
变更方案和理由中,应说明下列情况及其变更:
(一)区域的范围四至、面积,所含行政区域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的数目和名称。
(二)总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其占总人口的比例等人口统计数字。
(三)行政区域名称,人民政府驻地,行政隶属关系。
(四)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等必要情况和数字。
行政区域变更地图,必须反映变更情况,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绘出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界线标志的地形、地物、居住地和人民政府驻地等。
(二)各种线画、符号、文字注记正确无误。
(三)注明图例、比例尺、制图单位或制图人,绘制时所依据的底图。比例尺应准确,乡、镇采用1/1.5万,街道办事处采用1/1。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
第九条 土地、滩涂等资源的开发、管理以及规划、建设,地图出版,凡涉及行政区划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与各级民政部门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对行政区划变更执行不力,贻误工作,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引起纠纷的,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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