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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38:42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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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于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迪尔玛·罗塞夫于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罗塞夫总统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重要共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罗塞夫总统还出席了中巴企业家研讨会和首届“中巴高级别科技与创新对话”。

  三、双方签署了涵盖政治、防务、科技、水利、质检、体育、教育、农业、能源、电力、通信、航空等领域的合作文件。双方对访问成果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将进一步推动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在会谈中回顾并积极评价中巴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巴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各自地区及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上升。中巴关系日益具有战略内涵和全球意义。双方一致表示将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推进两国关系发展。两国将保持高层密切交往,加强战略互信。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立法机构、政党、司法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推动建立更多友好省州和友好城市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合作领域。

  五、双方高度重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在统筹协调两国各领域合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双方落实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表示满意,并强调应继续加快落实这一计划。双方同意于今年下半年在巴西举行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并适时召开有关高委会分委会会议,相信这将推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进一步落实。

  六、双方积极评价近年来中巴经贸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对双边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增长表示满意。二OO九年中国成为巴西主要贸易伙伴,二O一O年成为巴西主要外国投资来源国之一。近年来,巴西对华投资逐步增长。双方一致认为应就两国贸易、投资结构及双边贸易多样化问题加强对话。中方表示愿推动企业扩大从巴西进口高附加值产品。巴方重申将根据中巴《共同行动计划》中有关条款,迅速处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承诺。双方表示将通过企业间合作,扩大并拓展相互投资,特别是在高技术工业、汽车、能源、矿业、物流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巴方欢迎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于二O一一年上半年率企业家代表团访巴,推动双边贸易多元化及相互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七、双方认为,两国企业间开展对话对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鼓励两国企业建立新的伙伴关系。双方对在访问期间召开企业家研讨会及中巴企业家委员会会议表示祝贺。

  八、双方强调了继续加强航空领域合作、特别是公务机及支线飞机合作的重要性,深化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及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和巴西航空工业公司间的伙伴关系。

  九、双方认为,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特别是在巴西“加速增长计划”框架下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认为,在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有利于南美一体化的项目中开展合作非常重要。巴方十分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巴西高速铁路项目投标。双方认为,两国在二O一四年世界杯和二O一六年奥运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立伙伴关系具有潜力。

  十、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领域达成的谅解表示满意,承诺将在上述领域加强对话,以促进两国食品农产品贸易安全顺利发展。双方对批准首批巴西企业对华出口猪肉表示祝贺,并同意推动巴西禽肉和牛肉企业的注册进度。双方承诺尽快完成所有规定程序,以便将巴西明胶、玉米、巴伊亚州和阿拉戈阿斯州烟叶、牛胚胎和牛精液、柑橘类水果和中国梨、苹果和柑橘等新的产品列入双方进出口商品清单。本着这一精神,双方一致认为应制定共同战略,提高双边贸易中农产品的附加值。

  十一、双方对两国在财金分委会框架下的合作,特别是两国财政部门和央行间的合作进展表示满意。上述合作旨在加强双方在宏观经济政策、货币合作、金融稳定和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问题上的交流与对话。双方重申愿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深化在财金分委会中的沟通与交流,包括加强两国金融机构间的接触,以便扩大双方合作领域。为此,双方对两国金融机构申请在对方境内开设相关机构表示欢迎。双方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圣保罗证券期货交易所达成的合作谅解表示满意,强调这对进一步加强两国资本市场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双方积极评价在相互投资领域的合作,认为有关合作推动了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双方重申将继续推动两国企业开展合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相互投资,拓展投资领域。

  十三、双方强调,两国在科技和创新等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愿就创新领域政策和规划加强对话,进一步促进双边合作。双方对此访期间召开的“中巴高级别科技与创新对话”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在对话中,双方围绕创新政策、农业科技与食品安全、纳米科技、可再生能源、信息通信技术和空间科学等主题进行了探讨。巴方表示愿在巴西举行第二次对话。

  十四、双方重申愿促进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在农业科学、技术和创新领域合作。双方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业研究院在北京设立的联合实验室在此访期间揭牌表示祝贺。

  十五、双方重申高度重视空间领域合作,表示愿继续扩大和丰富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两国有关部门将推动03、04星按计划完成研制,并根据两国航天发展需要,统筹考虑中巴航天合作规划,就继续开展合作启动磋商。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与投资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推动两国公共和私营部门加强接触,并鼓励设立相关机制,推动中国和巴西有关企业建立合资和技术伙伴关系。考虑到两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双方表示愿在现有中国企业对巴投资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相互投资多样化,推动巴西通信领域及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双方对中国通信企业同巴方在此访期间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祝贺。

  十七、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能源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长足进展,并对此访期间成功召开中巴高委会能矿分委会第二次会议予以积极评价。双方表示愿意进一步深化在石油贸易及融资、油气勘探开发、电力、能源装备、和平利用核能以及包括生物燃料在内的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以深化双方在环境领域及绿色经济项目方面的合作。双方欢迎两国在矿业及相关基础设施、矿产品加工等领域继续扩大合作。双方还表示愿进一步探讨开辟能矿合作新领域。

  十八、双方重申愿深化教育交流,重视两国学生、教师和学者交流,并支持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巴西高等教育人员促进会间的合作。为此,中国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将同巴方联合组织并举办首届中巴大学校长论坛。双方对在巴西建立孔子学院表示满意,并重申将继续对在中国推广葡萄牙语教学以及在巴西推广汉语教学予以重视。

  十九、双方一致同意探讨在对方国家设立文化中心,并尽快商定在巴西举办“中国文化月”和在中国举办“巴西文化月”的时间。双方强调进一步开拓和加强两国在创意经济和文化产业等领域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

  二十、考虑到中国举办了二OO八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并将主办二O一四年青奥会,巴西将承办二O一四年世界杯足球赛和二O一六年奥运会、残奥会,双方认为开展体育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在体育领域就大型国际赛事的筹备与组织工作开展合作,分享经验并签署有关谅解备忘录。此外,双方还同意加强运动员交流,促进体育合作和两国体育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双方认为旅游合作潜力巨大,承诺推动旅游交流,加强旅游市场管理,鼓励对旅游行业的投资,促进开展旅游教育和人员培训合作。考虑到两国人员往来数量预计将增加,双方一致同意加强两国领事、移民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研究进一步简化签证、居留等相关手续,完善相关服务,为促进双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及时解决双边人员往来中出现的问题,继续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在本国境内对方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双方表示愿在二O一O年成立的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委会框架下,推动双方军事和防务合作迈上新台阶,并对此访期间双方签署防务合作协定表示祝贺。

  二十三、双方将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双边磋商,交流经验和良好做法。双方决定就社会领域,特别是扶贫领域的政策及规划加强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建立由中国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巴西社会发展及消除饥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牵头的“社会及扶贫”工作组,并研究建立社会领域合作机制的可能性。双方还对两国卫生部加强合作表示欢迎,并愿研究建立卫生领域合作机制的可能性。

  二十四、双方重申愿在多边机构中保持密切协调,使其更具代表性和合法性,推动世界多极化发展,并促进和平、安全和发展。为此,双方强调在二十国集团和金砖国家机制中加强协调意义重大。此外,“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中国)达成共识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南非德班会议(COP-17/CMP-7)取得成功也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承诺将共同努力,推动将于二O一二年六月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取得成功。该会议将讨论“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框架”两大主题。双方重申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特别是对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及人民营养保障的承诺。

  二十五、双方一致认为,和平、安全与发展相互依存,重申希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秩序,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发展、民主、人权和社会公正。双方重申将共同推动多边主义发展,支持联合国在解决重大国际问题中发挥核心作用。双方重申联合国改革的必要性,以使其更加高效、有力地应对当前全球性挑战。鉴此,中巴两国支持对联合国进行广泛改革,包括优先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中国高度重视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理解并支持巴方希在联合国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考虑到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双方表示愿继续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交流。

  二十六、双方同意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就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问题深化合作。双方重申承诺根据平等、建设性的原则开展相互评估进程,以促进世界经济强劲、持续、平衡增长。双方认为,应在努力促进世界经济复苏的同时加强监管,以避免滋生新的危机。双方对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开展的工作表示祝贺。双方一致认为,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应继续同世界经济的转型保持一致。双方建议两国主管二十国集团事务的官员继续就有关议题保持定期磋商,以加强两国双边协调。

  二十七、双方重申对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承诺,并强调二OO八年七月取得的一揽子成果,是多哈回合自二OO一年启动以来,各方经过数轮艰苦谈判达成妥协的微妙平衡。两国领导人认为,应当在维护多哈回合授权,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的关切,尊重已达成的妥协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全面、均衡的成果,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二十八、巴方高度赞赏中方作为主席国为举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所做的准备工作,并预祝会晤取得圆满成功。巴方也预祝在海南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二O一一年年会顺利召开。中方对罗塞夫总统出席论坛开幕式表示欢迎。

  二十九、罗塞夫总统对访华期间胡锦涛主席和中国政府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迪尔玛·罗塞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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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企业设立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厦门象屿保税区工商企业设立实施细则
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第一条 为贯彻《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和《厦门象屿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增加行政管理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申办保税区内企业和各有关部门协调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境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境内企业法人,均可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
第三条 设立于保税区内的工商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设立其它形式的公司。
第四条 投资者在区内申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商管理处(以下简称“保税区工商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 投资者应向保税区工商处索取并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提交如下文件:
1、投资者合法的开业证明(以境外个人的名义投资者,免予提交);
2、投资者原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拟举办企业的合同、章程(申办外商独资企业及投资者仅一家者,免予提交合同);
4、投资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5、与保税区建设公司签定的场地租用合同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第六条 企业的住所(法定地址)必须在保税区内,并在区内金融机构开设帐户。
第七条 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二十万美元。
企业应于申请登记注册时缴足注册资本的30%,并于一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
企业按本条规定分期缴足注册资本后,应逐次于一周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第八条 保税区工商处在确认文件齐备无误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证书,并由市工商局在保税区内同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并须持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持有,下同)副本(复印件),分别向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驻保税区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完整后,方能正式营业。
第十条 企业在保税区外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经保税区工商处批准。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办超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的企业,由保税区工商处按章转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1993年9月3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5]2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客观真实地评价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水平,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借鉴外地作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推动政府当年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有利于激励各部门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能。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考评、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分管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按职责分工协助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目标任务的实施。部门其他领导成员按职责分工对部门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组织实施年终考评具体工作。
  (二)目标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实施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
  (一)《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
  (三)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点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能分工,应由市政府部门完成的重要工作;
  第七条 制定目标的原则。
  (一)重点突出。所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突出工作重点。
  (二)目标具体。工作目标既要确保当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又要坚持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目标考核内容要明确具体,尽可能量化。
  第八条 目标体系构成。
  目标任务由基本目标和保证目标构成。
  (一)基本目标:主要由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以及为保证全市工作总目标完成而分解的具体目标组成。
  (二)保证目标:主要由为民办实事、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实行一票否决的目标组成。
  第九条 目标的制定。
  每年元月底前,各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制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考核办。2月底前,拟定市政府各责任单位当年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
  各责任单位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逐项分解落实,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
  各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考核办对目标执行情况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重点工作,考核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考核办,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办统一调整下达。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十三条 新增目标。
  年度目标下达后,上级主管部门对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确需纳入目标管理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在当年9月30日前专题报考核办,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办统一下达,并作为当年新增目标,纳入全年目标考评。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的内容为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考评。
  (一)半年检查。当年7月15日前,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考核办。考核办7月中旬组织抽查,7月下旬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市政府。
  (二)年终考评。各责任单位于次年元月中旬前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考核办。次年元月底前由考核办牵头组织对各责任单位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次年2月底前,考核办在汇总考核情况和征求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意见后,形成市政府工作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计分办法。
  (一)基本目标。分值为100分,每项目标基本分值根据重要程度确定。
  1、量化指标100%完成的按基本分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属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报告中提出的主要经济指标每超1%加0.1分,列为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向上级争取资金、重点工程投资额每超10%加0.1分;量化指标未完成的,完成80%以下不计分,完成80%以上按完成比例计分。
  2、对确实不能量化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计满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计分。
  3、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由考核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按基本分的80%计分。
  (二)保证目标。由相关部门出具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为不达标单位。
  (三)新增目标和调整目标。完成新增目标任务,加计5分。完成新增目标任务50%以上的按比例计分;完成任务50%以下的不计分。调整目标的计分仍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如该项目经同意取消则按该项目的原定分值80%计分。
  (四)其它加分项目。当年度凡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委省政府奖励或中央和国家部委综合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市委市政府奖励或省直部门综合奖励的每项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五)其它扣分项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分、3分、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被发现的扣除该项目分值;对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未及时完成且不及时报告情况的每次扣0.5分;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扣3分;发生影响全市经济环境事件的每次扣1分;对因本部门工作不力引起的到市以上群体性上访每次扣1分;主要经济部门每季度未按要求上报经济分析材料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
  市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分为优胜、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将列为考核的市政府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为两类,即主要经济职能部门(21个)为一类、其它部门(25个)为二类(具体分类名单附后)。
  各单位考核等级由考核办根据各单位得分情况及所在类别拿出初步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1、优胜单位。主要经济职能部门名列前7名、其它部门名列前8名的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
  2、达标单位。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
  3、不达标单位。凡得分80分以下的为"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为民办实事指标任务的为"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当年保证目标考核不达标为"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奖励的实施。
  (一)以考评结果为依据,对被考核单位和各级责任人的奖惩,按目标任务考评得分高低确定。
  (二)奖励对象为市政府目标管理优胜单位。
  (三)对奖励对象通报表彰、授予奖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惩诫的实施。
  (一)惩诫对象为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
  (二)责令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三)单位领导成员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试行。


  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类

  一、主要经济职能部门(21个):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粮食局 市林业局 市商务局 市国资委 市旅游局 市房产局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市公路局 市供销社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机局 双牌水库管理局
  二、其它部门(25个):
市政府办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 市监察局 市民宗委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审计局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市物价局 市城管行政执法 市安监局 市广电局 市体育局 市人防办 市法制办 市信访局  市调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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