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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2:52:45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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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试行)



朝政办发〔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试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市政府新闻发布机制的组织结构,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成。
市辖7个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设1名新闻发言人,统一纳入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体系进行管理。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一名副秘书长担任,负责市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发言人由各单位主管宣传的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任何新闻的对外发布,同时各单位确定一位科级干部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各县(市)区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县(市)区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社会舆论热点,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发布内容
(一)市政府制定的需要广为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公益项目;
(五)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六)重大突发事件;
(七)市政府举办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发布方式
(一)日常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与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日常发布计划。
(二)特殊新闻发布。遇有重大或特殊事件发生,随时进行新闻发布。
(三)临时新闻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随时申请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或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约请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
(四)网络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省、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
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采取在市内外(含境外)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由该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市政府新闻办的安排,由其新闻发言人进行有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审定、邀请新闻媒体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
四、审批办法
新闻发布要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发布。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部门牵头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订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五、实施时间
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于2005年1月起开始运行。

附: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首批新闻发言人单位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
1、市政府组织部门(34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物价局、信息产业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含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房产局、水利局、农村经济委员会、林业局、畜牧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含外事办)、商业和粮食局、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中小企业局(含经委)、体育局、统计局、法制办公室。
2、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5家):市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广电局。
二、县(市)区政府
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朝阳县、喀左县、双塔区、龙城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注:请首批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单位于12月25日前将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电话:2638490
传真:2915594
联系人:谢长兴 张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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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发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等


中国-东盟发表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全文)



  2013年10月9日,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领导人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发表《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13年10月9日相聚文莱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第16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

  忆及并致力于遵循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为培育东盟和中国之间的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于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

  认识到过去10年,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双方经济社会发展,并为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欢迎庆祝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赞赏双方就此开展的一系列纪念活动,以富有意义的方式展现了中国与东盟之间充满生机活力的互利关系,包括2013年8月在北京举办的中国—东盟特别外长会、在曼谷举办的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高层论坛,以及将于10月在中国举行的东盟经济部长路演等;

  重申中国继续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东盟互联互通、东盟团结和东盟在演变中的区域架构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性;

  赞赏中国在东盟对话伙伴中率先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率先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率先与东盟建成自贸区;

  重申《联合国宪章》、《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在全球国家共同体中的东盟东同体巴厘宣言》(第三份《巴厘宣言》)、《东亚峰会互利关系原则宣言》(巴厘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被广泛接受的继续指导中国—东盟对话关系和友好合作的国际法原则;

  进一步重申《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一份里程碑式的文件,体现了东盟成员国和中国的共同承诺,即促进和平、稳定与互信,以及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解决南海争议。

  欢迎以下方面取得的进展:落实2002年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和东盟于2012年发表《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联合声明》,2011年达成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后续指针,以及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特此同意以下内容:

  一、我们致力于推进、加强和深化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维护共同利益,并将继续全面有效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行动计划(2011-2015)》,为中国—东盟关系未来10年取得更大成就而努力。

  二、中国重申,一个团结、繁荣、充满活力的东盟符合中国的战略利益。中国坚持把东盟作为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坚持巩固与发展同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坚持通过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解决同有关东盟国家的分歧。

  三、东盟重申,中国的发展对本地区是重要机遇,东盟支持中国和平发展。东盟国家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

  政治和安全合作

  四、我们致力于促进战略关系,保持高层密切交流与接触,双方同意探讨继续通过加强睦邻友好合作以深化政治互信。东盟国家注意到并赞赏中国提出的关于“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倡议。

  五、我们重申,根据国际法,尊重彼此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议,不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

  六、我们同意深化和支持防务交流与安全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这将扩大中国与东盟的接触,增进相互理解,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东盟注意到中国倡议适时在华举行中国—东盟防长非正式会议。

  七、中国坚定和完全支持东盟为实现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所作的努力,并愿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八、为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中国愿向东盟及其相关机构提供发展援助。我们同意继续加强防灾救灾合作。中国愿与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拓展交流与合作。

  九、我们强调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确保海上安全,维护航行自由,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平解决争议,加强海上合作,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和《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联合声明》中所述原则。我们重申我们的承诺和坚定决心,将全面有效落实《宣言》。鉴此,我们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着达成“南海行为准则”(COC)而努力。

  十、我们欢迎2013年9月14日至15日在中国苏州举行落实《宣言》第六次高官会和第九次联合工作组会取得的积极成果,包括加强海上务实合作以及就“准则”举行磋商。我们期待建立联系热线,以迅速应对海上局势,包括搜救遇难人员和船只。我们同意促进和建立信任,鼓励有关各方预防海上突发事件。我们将继续加强落实《宣言》,保持定期磋商,朝着《宣言》所确定的达成“准则”的目标而努力,以加强互信,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

  经济合作

  十一、我们重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多边和区域贸易谈判中积极坚持这一立场。我们高度评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提升双方经贸关系发挥的积极作用,欢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倡议,包括改善市场条件和双方贸易差额,以及扩大《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范围和覆盖面。我们责成有关官员尽早就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展开讨论。

  十二、我们将共同作出努力,争取到2015年双方双向贸易额达到5000亿美元,到2020年达到1万亿美元,今后8年双向投资1500亿美元。

  十三、我们要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根据2013年8月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的第一次RCEP部长会议通过的RCEP工作方案,确保谈判完成,以大力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

  十四、我们支持中国—东盟中心在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和旅游便利化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实现2020年前双向贸易与投资目标。

  十五、我们重申2013年10月23日至25日东盟经济部长赴华路演的重要性,这将提升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官员及商界人士对双方合作的信心,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强劲经济关系以及东盟经济一体化各种倡议所带来的机遇。

  十六、我们认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是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将继续支持并积极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

  十七、我们将共同努力,特别是通过有效落实东盟一体化倡议(IAI)工作计划(2009—2015)和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东盟湄公河流域发展合作(AMBDC)、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东盟东部增长区(BIMP-EAGA)在内的次区域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缩小东盟发展差距。我们同意实施澜沧江—湄公河航道二期整治项目。我们鼓励地方政府更多发挥优势,积极参与中国—东盟合作。中国愿与东盟国家探讨在边境地区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

  十八、我们将继续共同努力,加强金融合作,深化“清迈倡议多边化”合作,不断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流动性支持措施。双方将进一步发挥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的作用。

  十九、东盟赞赏中国持续支持《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的落实,以及通过中国—东盟互联互通合作委员会中方工作委员会和东盟互联互通协调委员会的积极接触,促进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路更好的互联互通。我们欢迎2013年9月2日在中国南宁举行中国—东盟交通部长特别会议。为缓解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瓶颈,我们同意积极推进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东盟赞赏中方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倡议,以优先支持东盟互联互通项目。我们将推动泛亚铁路项目建设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我们将根据2010年11月第九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签署的《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议》,加强民用航空合作,以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互联互通,支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

  二十一、我们支持为发展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伙伴关系所作的努力,包括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加强双方在港口互联互通、渔业、海洋科技、环境保护、航行安全、海上搜救、海洋文化等领域合作。我们同意加强中国与东盟海上执法机构间的对话交流,并考虑成立相应机制。

  二十二、我们将加强在环境、农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相互投资、湄公河流域开发、旅游、运输、能源领域的合作。我们将制订中国—东盟环保技术与产业合作框架,建立中国—东盟环保技术和产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

  二十三、我们将共同努力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加强在技术转移、能力建设和创新等方面的合作,也包括中小企业间的合作。我们将探讨建立中国—东盟创新中心和中国—东盟科技创新政策研究中心,制订“中国—东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

  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四、我们将密切合作,促进青年、文化、媒体、教育、旅游、社会发展、公共卫生、灾害管理等社会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中国—东盟思想库网络建设。

  二十五、我们一致同意将2014年确定为“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东盟赞赏中国决定自2014年起的未来3至5年向东盟成员国青年学生提供15000个政府奖学金名额。

  二十六、我们致力于支持中国—东盟中心的工作,通过文化交流、教育合作使之成为一个促进更好的理解、沟通与合作的平台。

  二十七、我们欢迎使用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和中国—东盟公共卫生合作基金,同意用好中国政府设立的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双方各领域合作和交流。

  地区及国际事务合作

  二十八、我们同意通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欢迎关于建立亚洲金融稳定体系、亚洲投融资合作体系和亚洲信用体系的合作倡议。

  二十九、中方再次承诺愿在东盟与中日韩(10+3)、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和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等东盟主导机制框架内,与东盟紧密合作,支持东亚共同体建设的长远目标。中方重申,继续支持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区域架构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十、我们认识到,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下,应鼓励各国采取负责任的经济政策,保持全球经济复苏势头。

  三十一、我们将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尤其是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中国将继续支持东盟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发挥更大作用。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第106号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定》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

航行情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人员。

培训教员:持有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有资格,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期间对受训人实施岗位培训的人员。

受训人:在航行情报机构工作期间接受航行情报岗位培训的人员。

追加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未完成培训内容或达不到培训目的,需增加岗位培训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停止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即使进行追加培训,仍无法完成培训或无法达到培训目的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培训合格:系指受训人经过岗位培训,达到预期培训目的而采取的鉴定。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五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划分为岗前培训、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指经过航行情报基础教育,进入航行情报工作岗位之前的培训。

岗前培训应当使受训人熟悉本地区、本部门航行情报工作的概况,建立安全观念,了解有关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熟悉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关系和总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取得在特定的航行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应当使受训人掌握在航行情报岗位进行独立工作时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航行情报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根据受训人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负有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一)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三) 除本条(一)和(二)项规定之外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编写航行情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四)组织航行情报部门领导和航行情报检查员的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的出国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

(六)管理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岗位培训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业务提高培训及新技术培训;

(四) 组织编写本地区岗前培训大纲和教材;

(五)管理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六)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二) 管理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三)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四章 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的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或机构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主管,负责规定的岗位培训工作,编制岗位培训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培训主管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持有民航总局签发的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在航行情报系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培训主管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六条 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承担岗位培训所需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 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交流和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 培训教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岗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岗位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因人施教,正确全面地了解每一位受训人,最大限度地达到培训效果;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提出不足和改进措施。

(四)对受训人的培训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受训人作出培训鉴定,提出追加培训、停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建议;

(五) 在承担岗位培训职责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根据岗位培训的种类和要求在具备条件的民航院校、航行情报部门以及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进行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以及与航行情报工作有关的法律规章、工作制度、技术规范、标准和各种航行情报出版物。





第六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实施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由培训主管、培训教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间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确定,检查人员除培训教员外,至少还应当包括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检查员和航行情报部门负责人之一。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停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航行情报人员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 件 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受训人姓名
培训种类




培训管理机构
培训教员




培训方式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培训机构






岗位培训内容









其他事项说明







培训结论







受训人签字




培训教员签字
培训主管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

管理规定》的说明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从2000年初开始起草,经过调查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的,旨在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有理想、有知识、有技术、有能力的航行情报人员队伍。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事业发展迅速,航行情报部门作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一部系统的规章来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岗位培训工作处于一种无计划、不规范的状态,对提高航行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非常不利,客观上制约着航行情报工作的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和常任理事国,应当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和文件已经指出了航行情报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目前我国各地区航行情报工作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规章,是规范和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提高航行情报人员业务素质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义务、提高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水平和国际声誉的需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在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吸纳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和文件、美国联邦航空条例以及欧洲航行安全组织一些资料的内容。《规定》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规定》制定过程中参考并部分采用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一些具体做法和思路。尽管有一些条款目前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但考虑到发展的需要,仍然纳入规定中。

(二)可行性。《规定》制定过程中掌握的另一个原则是尽量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使该《规定》在经过努力之后能够贯彻实施。

(三)准确性。《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力求做到明确表达立法愿意,在便于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文字简练。

三、《规定》的内容

本《规定》包括七章和一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就《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名词含义等做了规定;第二章为培训种类,对岗位培训进行了分类,并对各类岗位培训的定义和目的做了规定;第三章为管理机构与职责,规定了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为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对培训主管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做了规定,对培训教员的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权利做了规定;第五章为培训机构,就培训机构的建立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第六章为实施与检查,就岗位培训的实施和检查工作做了规定;第七章为附则,就施行日期做了规定;附件一为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四、关于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实施岗位培训的基本资料。《规定》对编写培训大纲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考虑到航行情报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正待确定,而且培训大纲根据航行情报工作的发展需要经常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培训大纲不随《规定》一同发布。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将组织人员尽快完成培训大纲的制定,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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