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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7:07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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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77号

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2005.12.1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自觉遵守市容环卫法规,维护好其责任区周围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
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公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
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门前包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做到责任区内(即铺面或营业大厅门前4米以内)无暴露垃
圾、无废弃堆积物、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无树叶、塑料袋、无泼撒呕吐物、无人
畜粪便。
门前包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铺面或营业大厅临街墙体、立面无乱贴、乱涂、乱刻画
;城监许可临时占道的货物,要按规摆放,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自行车要按指定的
位置停放。
门前包监督: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门前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行人在
门前乱丢垃圾、杂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好巡查记录、协调矛
盾、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执行下列规定:
(一)要明确专人(保安、杂勤工或店铺当日值班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
(三)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清运费;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督查、考核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
或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有权加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
责任制的单位有权举报,监督部门必须依法查处。
第九条 责任单位必须自备垃圾桶(筐),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垃圾量小的必须
于每天傍晚7点至次日清晨7点前将垃圾倒到清扫保洁车里;产生垃圾量大的自己必须送
到公共垃圾斗里倒放,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
款。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门前路面倾倒垃圾和污水,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解放路、东海路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占道摆摊,确有必要临时占
用的,经城监许可后,必须按规定界限划行就市,确保门前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恶劣者由城市
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二条 建设路、人民路、琼西路、农科路、园林路、福民路、东港路、滨海路两旁
原则不得占道摆摊,考虑到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
可允许摆摊设点,但必须按城监规定的界限排放经营,并负责做好周围环境卫生,同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情节恶劣者由城市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三条 解放路、东海路、东方大道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堆放杂物(包括
建筑材料),确有必要,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后,必须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边环
境,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在新闻媒
体通报表扬,同时挂上“门前三包”合格单位的牌子。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暴光。
第十五条 凡行政或事业单位出租的铺面,必须对所租出的铺面或设施的卫生负责,做
好“门前三包”,如不负责任或监督不力,造成门前卫生脏、乱、差的,市政府将责令
执法部门强制性将出租的店铺关门停业,同时追究出租铺面或设施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
任,同时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将该单位列为卫生不合格单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乡镇、各居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东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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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宝政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保障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坚持科学决策、优化环境、加快发展、以人为本、树立形象的执政理念,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推进科学决策,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实行依法行政,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统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的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国企改革中确需减免的,按有关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单位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直属机构、双管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研究部署市政府有关日常重点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熟悉会议材料,做好汇报和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议题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向市长或向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督办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秘书科负责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同意后可转督办室督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送市长审定。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考核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市政府,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表彰依据、评选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经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基层负责人在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宝出差和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宝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1988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正)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 制定自治区地方法规的权限和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区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执行国家法律的变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条例、规定、决定和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凡在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党派、社会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必须遵守和执行。
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保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条 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
上列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必须同时提供草案说明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在每年年底以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下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意见,交由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统一协调,编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各提案单位应积极做好起草工作,按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草案。
第七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修改报告。
第八条 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交回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原提案机关继续研究修改。或者建议原提案机关撤回提案作其他处理。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在开会前将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先听取草案说明,然后以小组会的形式进行审议,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进行讨论。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意见。
经过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主任会议根据审议的情况,建议常务委员会进行表决,或交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继续调查研究修改,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作出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性法规,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由常务委员会授权提案机关予以公布。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公布。
公布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一律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生效日期,由法规自身规定。
第十三条 已公布施行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原提案单位提出修正案,或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修正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编纂,由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的涵义、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属于具体应用法规条文的问题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或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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