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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22:27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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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



玉林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原中共玉林地委办公室玉林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特困企业职工救助工作,特制定我市帮困资金筹集实施办法如下:

一、由财政部门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当年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

二、由财政部门从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提取20%。

三、由财政部门从罚没款收入中提取20%。

四、由财政部门从购置专控高档消费品费用中提取1%。

五、从营业性歌厅、夜总会、桑拿浴、美容厅和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高档饭店中按营业额提取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六、由劳动部门从失业保险金中拨出5%。

七、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人每年征收200元,由劳动部门代收。

八、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款资助,社会捐款和企业主管部门资助款,由收款部门和资助单位将款项直接上解到当地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专户储存。

九、帮困资金以政府名义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筹集的宣传发动及督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资金收取、监管使用。审计机关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帮困资金代扣、代收部门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各项资金扣、收后,要及时如数解缴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帮困资金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对资金实行专项单独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使用。解困工作办公室必须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向政府报告年度使用情况。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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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方法(2006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方法(2006年修订)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6.04.28

  新颁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4.28

  内容分类:代表工作

  (2000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审议意见由与议题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结合视察报告或者审查报告进行整理,提出审议意见稿,经办公厅汇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审阅同意后,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审议意见书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发出。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后,交由本人审核签字,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简报的形式体现。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事实准确、依据充分,具有可操作性。审议意见应当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和完成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责成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一)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的形式。采取其他两种报告方式,需由主任会议决定。

  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时,应当由办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向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审议意见,并在两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时间从收到审议意见书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办理情况的报告包括完成情况及办理结果,今后的工作思路、措施等。若未按期完成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应当说明原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使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变更办理时限或中止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包括:

  (一)进行催办,要求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期整改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听取办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关于办理情况的汇报;

  (三)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督查。包括:

  (一)发出审议意见书,督查审议意见办理和答复情况;

  (二)汇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办理工作的初审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汇总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和审查意见,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编发《督查通报》。

  第十一条 办理情况的报告来文后15日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办理工作提出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的初审意见,办公厅进行汇总。

  经主任会议审定,审查意见为满意或者基本满意的,办理工作即告结束。审查意见为不满意的,办公厅以《督查通报》的形式,转发办理部门重新办理,办理期限为两个月。再次报告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议意见工作中,如存在下列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推诿敷衍,不积极整改,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表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机关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重新报告办理情况;

  (二)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推卸责任,报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两次表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机关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其处理情况,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05)


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纠风办:

  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对进入本省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

  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包括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确保其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二、合理确定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范围。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省使用的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评议推荐教辅材料的学科和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三、认真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四、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和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五、大力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督。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报教育部备案,抄送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科书编写者编写的同步练习册将作为教育部对教科书使用情况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和非法盗印的监督检查,保证出版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级纠风部门要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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