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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6:49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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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积极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的宣传工作,加强征收管理,总局编写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开征前,在各储蓄网点和
人口稠密的城乡广为张贴。请你们在当地统一组织印刷《提纲》,具体样式和印数自定,1999年11月1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帮助
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理解和掌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二、为什么要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普遍做法,决定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扩大内需,调节个人收入,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解决低收入者和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和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一步促进国民经
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谁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及外汇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应纳税额?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
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缴纳?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前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哪些储蓄机构负有扣缴义务?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民币、外币及外汇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都负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八、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对个人储户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结付包括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在结息日和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进行结息。代扣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结付的储蓄存款利息额×税率
九、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要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吗?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十、扣缴义务人如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怎样处理?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结付的利息额÷(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十一、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储蓄机构需要进行登记吗?
现有储蓄机构,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于11月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11月1日后新成立的储蓄机构,凡符合扣缴义务人条件的,应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十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十三、1999年11月1日前存入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征税?
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对从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储户1999年1月1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0元,年利率为3.78%,存款到期日即2000年1月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999年全年孳生的利息=50000元×3.78%=1890元
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1890元/12×2=315元
应纳税额=315×20%=63元
例2:某储户于1998年11月13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0000元,年利率为4.77%,存款到期日即1999年11月13日把存款全部取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结付的利息额=30000×4.77%=1431元
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额=1431/360×12=47.7元
应纳税额=47.7×20%=9.54元
十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外币的,怎样征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外币的,扣缴义务人应直接代扣储户的外币税款,并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十五、纳税义务人抗税的,应如何处罚?
纳税义务人有抗税行为的,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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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新建房屋是否适用三年免税政策的请示》(辽地税外[1996]317号)收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
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务院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1997年1月21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1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市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市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各有关部门职责附后);
  2.安全生产责任人为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对省经贸委、教育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国资委、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等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1)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其余部门参照上述内容,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有关部门结合该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省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标准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
  省经贸委: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省公安厅:全省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省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和购买凭证;按规定参与有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省监察厅: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
  省财政厅:将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调有关部门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省国土资源厅:在采矿许可证核发和年审工作中,严格审查矿山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
  省建设厅: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全省燃气设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建筑、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上述单位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省交通厅: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全省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省水利厅: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省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卫生厅:负责拟订有关职业卫生法规、规定和标准;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参与重特大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省环保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省广电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省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省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林业系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省海洋渔业局: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并检查、监督实施;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组织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全省本系统、本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省质监局:组织、指导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省上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危险化学品、煤矿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全省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省旅游局:组织指导全省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旅游部门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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