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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14:56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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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设厅《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上报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改善住宅的功能与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居住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住宅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新建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于高级公寓和别墅等高标准住宅。
第三条 城市住宅建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及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法规,贯彻与住宅产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二)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三)充分考虑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生活习俗;
(四)确保住宅质量,改善住宅使用功能,做到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
(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建多层住宅为主,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地方可适当建盖高层住宅;
(六)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当考虑今后住宅改造的可能。

第二章 套型分类和面积标准
第四条 住宅套型划分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数、代际关系、职业特征等因素。
第五条 住宅套型面积标准按下表分为四类:
---------------------
|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阳台计算建筑|
|类别| 2 | 2 | 2 |
| |m /套|m /套|面积m /套|
|--|----|----|------|
|一类| ≤55| ≥41| ≤4 |
|--|----|----|------|
|二类| ≤70| ≥52| ≤5 |
|--|----|----|------|
|三类| ≤90| ≥64| ≤6 |
|--|----|----|------|
|四类|≤110| ≥75| ≤7 |
---------------------
附注:(一)阳台计算建筑面积已包括在住
宅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中;
(二)各类住宅套型应有适当比例,
新建小区和单位的住宅应以
建设二类住宅套型为主;
(三)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7至18
层的每套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6平方米,19层以上的每套允许增
加建筑面积8平方米。
第六条 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空间及阳台,三、四类住宅可设餐厅和书房。
第七条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标准:
(一)卧室:双人间9平方米,单人间6平方米;
(二)起居室(厅):10平方米;
(三)厨房:4平方米;
(四)卫生间:3平方米。

第三章 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第八条 每套住宅应独门独户,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局合理。
第九条 住宅层高一般不应高于2.8m。
第十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具备较好朝向和有效的日照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每套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的套型应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厨房和暗卫生间必须具备机械换气条件。
第十二条 每套住宅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做到冬季保温,夏季隔热通风。
第十三条 住宅外墙、分户墙及楼板应满足隔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住宅室外装修应结合城市景观要求设计,外墙面一般可采用清水砖墙、水刷石或涂料,外门窗采用钢门窗或塑料门窗。
第十五条 住宅内装修为普通标准:
厨房、卫生间、起居室的地面均为防滑地砖,其余为水泥石屑砂浆;
厨房、卫生间内墙贴瓷砖,其余均为普通粉刷;
顶棚为普通粉刷。
第十六条 室外装修及楼内公共部分以及厨房、卫生间装修应一次完成;其余用房根据住户要求做二次装修时,应与住宅建设同时考虑,同步进行,并保证不破坏建筑结构。

第四章 设备与设施标准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置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留安装位置,各类管线应集中隐蔽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要求,设置洗涤池、案板、灶台、碗柜或搁板,预留安装排油烟机位置。
第十九条 卫生间应设普通洗浴器、洗面器、便器(宜采用坐式),预留洗衣机位置。用水器具应设相应的给水龙头。
第二十条 每套住宅的水、电、煤气应分户计量,水表、电表宜设在楼层公共部位,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楼内公共部位设人工照明,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第二十二条 住宅共用天线、有线电视天线、电话管线必须设置到户。
第二十三条 有管道燃气供应地区,供气管道系统设计与施工应与土建同步完成,每套住宅应设燃气计量表。
第二十四条 楼层住宅应设阳台和晒衣设施;底层住宅应设露台和晒衣设施。
第二十五条 住宅应设置分户信报箱。
第二十六条 多层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高层住宅可设置垃圾管道,并设垃圾间。
第二十七条 住宅应设置纱窗。

第五章 建筑结构与安全防护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住宅结构体系应满足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住宅结构设计应满足住宅空间可改性和灵活性要求,推广采用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条 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第三十一条 住宅结构配件应标准化,并符合模数协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护门。底层住宅外窗及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应设安全防护设施。所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应破坏住宅立面和影响市容。
第三十三条 高层住宅可设置楼宇对讲系统。
第三十四条 阳台设计应确保安全,栏杆宜采用实心栏板,搁置花盆的顶面,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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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等新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吸纳着越来越多的青年。为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根据团章和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国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等新经济组织达四千多万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经济组织所吸纳的一亿多职工中,青年占大多数,超过全国青年总数的四分之一。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在新经济组织中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构建起共青团紧密联系这一领域广大青年的纽带,是团的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担负起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重要使命的需要,是广大青年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新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随着各类新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各级团组织对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据团内统计,目前已有近五十万个新经济组织建立了团的组织。一些地方和企业团组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合各类新经济组织特点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积累了不少经验。团组织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青年成长需求开展的富有成效的活动,赢得了党组织的肯定、企业的支持和青年的欢迎。但是也要看到,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还远不能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新经济组织中还存在着大量团的工作空白点。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对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还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这种状况亟需改变。各级团组织要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和培养一代“四有”新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采取措施,把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抓紧在新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

  新经济组织中,凡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均应按照团章规定,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三人,青年在三十人以上的,应由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在其中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三人,青年在十五人以上的,一般也应在发展团员后建立团的组织。团员不足三人且青年数量较少的,可以就近与其它单位联合建立或依托行业协会建立团组织,也可以采取以村带厂、以厂带厂等方式管理企业中的团员,开展团的活动。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及工业小区是新经济组织集中的地方,要建立团委或团工委。

  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组建工作,由企业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负责。乡镇企业中,乡镇办企业团组织,由乡镇团委负责组建;村办企业团组织,由村团组织负责组建。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合作企业团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团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应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明确以一方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团组织,由所在地团组织负责组建。股份制企业团组织,由控股单位或部门团组织负责组建;控股单位没有建立团组织或股权比较分散的,由所在地团组织负责组建。私营企业团组织,由所在地团组织负责组建。在个体工商业中建立团组织,由行业管理部门团组织或城区、街道、乡镇团组织负责。

  加强新经济组织建团工作,要从各类企业的实际出发,分类研究推进。乡镇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部分,也是新经济组织建团工作的重点。凡具备建团条件的乡镇企业,都必须按照团章规定,及时建立团的组织。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团组织的组建工作应与企业组建同步,根据企业的规模、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团组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首先要抓好已建立党组织企业的建团工作。对于应建团但建团工作暂时存在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采取灵活方式,可以依托工会组织建团,按照社区划分建团,也可以先行成立青年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协会,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待条件成熟后,在此基础上建团。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托各类市场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加强在个体工商业青年中的建团工作。团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各类新经济组织的立项、注册、开业等情况,尽可能地使团组织的组建工作与开办企业同步考虑,同步进行。

  三、切实建设好新经济组织中的团员和团干部队伍

  建设一支数量众多、素质优良、模范作用显著的团员队伍,是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根据各类新经济组织的特点,从团员的思想实际出发,坚持开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教育,使团员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要利用本地的教育基地和革命纪念日等,经常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广大团员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要引导团员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科技文化、经营管理、法律知识等,为他们建功成才提供服务。在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素质的基础上,积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要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及时吸收先进青年人团,壮大团员队伍。外来青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且具备团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到团组织中来。要认真做好团员管理工作,保证团员行使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发挥团员模范作用。要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是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关键环节。新经济组织中的团干部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团内民主程序,把政治坚定,有较高文化、业务素质和一定政策水平,热心团的工作的优秀青年党员和团员选拔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团组织初建时,团组织负责人可以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协商一致后任命。团的工作转入正常后,应按团章规定选举产生。青年和团员人数较多、设立基层团委的新经济组织,应建立团的工作机构,配备精干的团的专职干部。团员青年人数较少,不能配备专职团干部,或团员青年人数较多,但暂无条件配备专职团干部的,团组织负责人可以由是青年党员或团员的企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兼任。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负责人,享受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也可以比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确定团组织负责人的待遇。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团干部的培养,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锻炼,帮助团干部学习掌握适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热情关心新经济组织中团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协助党组织定期做好考核工作,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干部,充分调动广大团干部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明确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职责任务,探索适合各类企业特点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新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青年建功成才服务,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根据团章提出的团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新经济组织中团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加强对青年的培养教育。坚持不懈地对广大青年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青年学习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努力把青年培养成为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劳动者。

  第二,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调动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岗位训练、争当青年岗位能手、争创青年文明号等活动,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努力培育企业精神,带领青年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三,关心和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关心青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忽视甚至损害青年合法权益的问题。开展健康丰富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促进青年身心健康。

  第四,搞好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建立和完善保证开展团的工作的有效制度,为团组织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打好基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优秀青年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新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团的活动,努力使团的活动为企业所需要,为团员青年所欢迎,并得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理解和支持。在活动内容上,要以服务为主,通过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和青年建功成才,发挥团组织的作用,赢得企业对团的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在服务的过程中,团结青年,教育青年,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在活动空间上,要以岗位为主,以提高青年的岗位技能为着眼点,激励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成绩;在活动形式上,提倡灵活多样,讲求成效,提高活动质量。

  新经济组织中团的活动所需经费,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企业应根据青年职工人数,为团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团组织可以采取承担生产经营项目按比例提成、兴办经济实体等办法,筹集部分活动经费。

  五、主动争取党组织领导和行政支持,扎实推进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

  各级团组织要主动争取党组织对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重视和领导,将团的建设纳入新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在党建的带动下,落实团的建设任务。新经济组织中的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团的上级组织领导。本企业暂未建党组织的,应接受企业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保证团的建设和工作健康发展。

  加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牵涉面宽的工作,在一些地方还会遇到困难和阻力。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争取政府主管各类新经济组织的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管理和执法部门的支持,制定有关政策,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为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是团建工作的新领域,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加强领导。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新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规划,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抓好落实。青年就业重心已经转移到新经济组织之中的地方,要及时把团的建设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新经济组织中来。要搞好分类研究,根据各类企业的特点,具体指导团的建设工作。对于团建工作存在困难的企业,上级团组织要逐个深入,开展工作,解决问题。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开创新经济组织团的建设的新局面。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活动。
第三条 凡是用于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管局实施统一管理。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拍卖、招标: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路灯杆、供电杆、阅报栏等公用设施所附属的广告泊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四)社会团体、集体组织以及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需要出让,产权人委托的。
第六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广告设置提出的要求,可作为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前置条件。其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合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标的形式。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亦可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九条 参加竞买的对象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竞买人事前应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由拍卖组织者审查资格。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当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三条 零星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可由市城管局委托合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招标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市城管局可以提前终止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后,未办理行政许可或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广告,经警告仍然不予改正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归政府所有;其他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政府与场地、设施所有人按协议分成。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统一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等。公交站台的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用于公交场站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非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应当缴纳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其标准为:0.1 元 / 天•平方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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