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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08:38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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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57号关于印发《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泰城河道容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河道容貌管理,保持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河道是奈河和梳洗河流经泰城的河段。具体范围是:奈河河段从石峡水库至泮河入口处。梳洗河河段从虎山水库至泰煤机厂。
第三条 泰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泰城河道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河道设施的保护与维修;
(二)负责河床和水面卫生保洁;
(三)参与沿河绿化的统一规划、营造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疏浚河道,参与防洪、泄洪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河道容貌的整治和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标准组织进行。
第五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建立泰城河道容貌看管责任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巡护管理。
第六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与河道沿岸各单位签定门前河道容貌卫生责任制,发挥河道两岸各单位参与维护河道卫生的积极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河道容貌卫生的义务,对损害河道容貌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或向河道容貌管理单位检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河道堤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不得在河道内设立妨碍汛期行洪的景观设施。
第九条 在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建筑物;
(二)种植农作物、蔬菜等;
(三)向河道内倾倒建筑、生活垃圾,乱扔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在河道行洪范围内擅自植树或砍伐、毁坏河道两岸的绿化林木。
第十条 泰安市市政工程处应当根据河道的淤积情况,适时提出河道整治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市、区分工及进组织清理,保持河道畅通和清洁。
第十一条 沿河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埋设污水截流管地段,所有污水应引入污水管或截流管道,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损坏提防、护岸、闸坝和防汛设施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污物、乱扔废弃物的,在河道内洗衣、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污染容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清除垃圾污物,并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河道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坝堤和其他建筑物以及植树、种植农作物的,由市政工程处责令其限期清险,恢复原状,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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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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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绍兴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及为建筑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主管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工质监站)是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监督的建筑工程,其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由市建工质监站核验。
  国家各部、委及省政府直管且实施监理的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经市建筑业管理局管理审核同意,可以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列入市区监督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业主须持建设批准文件、报建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工程预算、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建工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建工质监站接受质监后,要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业主应配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参与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合格证、持保书及有关试验报告,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资持等级相符合,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将工程项目经理、持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名单报市建工质监站备查;市建工持监站应将指定的监督人员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并拟定监督计划;业主和承包商要积极配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承包商尖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健全技术负责人现任制和质量自检制度,切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九条 基础、桩基、地下室、框架结构等主体工程在隐蔽前,由承包商会同业主提供隐蔽工程初验意见和技术资料,经市建工质监站检查核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程序。
  第十条 建筑工程基础上竣工后,由承包商向业主递交竣工报告,会同业主、设计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进行质量等级初评,初评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业主向市建工质监站填报竣工枋验申请,并会同承 将初评资料和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报市建工质监站核 验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经市建工质监站核验合格,确定质量等级,由质监站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后,业主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时,承包商应向业主递交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保修书》,在工程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返修,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等测试,必须由建筑业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审查批准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试验室_进行,他们出具的检测报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生产。
  第十五条 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生产原始记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原材料必须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张土邓制松件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加盖检查合格印章,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六条 使用绍兴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建筑构配件,必须经市建 监站检查认可,未经检查认可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建工质监站报送产品质量报表,接受市建工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造成质量缺陷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与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发生后,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法,经业主同意后,承包返修,并报市建工质监站备案。
  第十九条 凡造成工程结构倒塌、明显倾斜、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平面位移、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事故。发生质量事故后,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建工上和建筑业主 告,并尽快会同业主、设计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方案,经市建工质监站核查同意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自理完毕后,上业主组织承包商、设计等单位向市建工质监站递交事故自理报告。
  第二十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个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市建工质监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市建工质监站在调查处理事故时,有权射程 夺关单位调阅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建工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给予表扬或提请主管部门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局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为主未按规定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主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三)承包商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 勘察、设计、设施以及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地所和;并可处以承包的工程等价百分之一至百分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中介服务机构无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质量监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业主、承包商和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难质监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质监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核验检测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及绍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建工上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第1期公报)

1964年7月22日
任命黄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任命:
姜文章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长健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华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阳生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伯伦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乔苏雄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批准免去:
井助国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陈雷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刘若克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阎定础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吴台亮的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黄波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1964年9月19日
任命:
孟武楼、郁堤、徐汉、程超明、贾后轩、蒋凤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侯志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副检察长。
免去季宗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批准任命:
吴诚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栋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蔡恩光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免去李言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蔡恩光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1964年10月15日
任命吴玉山、侯远征、唐维义、郭振江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1964年12月12日
任命:
谭甫仁为最高人民法院庭长;
刘宝善、李家涛、陈化明、郑若谷、梁发启、魏罕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甫仁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钟汉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庭长的职务;
张剑、宁建业、刘端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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